近期,因太沉迷《偶像练习生》中不能自拔,并日常向我安利明星经纪蔡徐坤各种。昨天,她还跟我提起蔡徐坤与其所签约的公司的相关合约纠纷,我给她做了一波科普和答疑,现整理成文,供有需要的全民制作人参考。
先放结论:蔡徐坤胜诉的机率很大。也许会有一定的赔偿,但绝不可能是合约上所约定的巨额违约金。
要把这事儿说清楚,首先得科普“明星经纪公司”的概念。引述贾郑婧老师的一段:
在美国体系下,有两种公司都被我国群众视为“经纪公司”
1,艺人管理公司
这个对应我国的“艺人经纪公司”,也就是“xxx的经纪公司”这种语境。
操办关于艺人的一切,包括:帮助艺人规划职业生涯、寻找合适的唱片公司、寻找靠谱的造型师摄影师、寻找合适的制作人、寻找合适的商演、代言、商务合作、处理一切合同/财务问题,等等。
主业就是围绕艺人的职业生涯,规划合理的投入,寻找潜在的收入。
2,经纪公司
这个对应我国的“居间经纪人/公司”,也即他们和艺人之间为代理关系(虽然严格从法律讲我国居间经纪人没有代理关系,但从实际干的工作讲我国艺人口头允许各种他眼中的靠谱人士有个代理身份帮艺人找活儿,每个艺人在全球不同地区,可以有各自不同代理。
这种“经纪公司”主业就是帮助艺人找工作,如:商演、代言等等。
美国体系下,一般情况下两种“经纪公司”分工比较明确,比如一场商演,法律规定1不许直接跟主办方谈合同,只有2才能谈合同。对于1、2的收入抽成,也有个官方指导价。
像今年年初,鹿晗宣布与经纪公司合约到期。题外话:鹿晗的“唱片公司”,即鹿晗的音乐制作、演唱会制作、宣发、版权管理,以销售音乐(实体和数字音乐版权、演唱会票务及招商)为赢利模式,为风华秋实。
上述的美国体系是一种非常科学的方法。艺人管理公司只需要专注于艺人的整体发展规划,把艺人这个产品做好、把艺人的估值做大,就OK。真正的变现,交由经纪公司去处理。且根据术业有专攻,不同的领域也会给到不同的经纪公司,比如这家专门接时尚品牌商业广告,这家专门接音乐表演。彼此的分工明确,一方面可保证艺人的长线整体规划得以落实,一方面也能保证商业价值的开发。
但在中国,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所说的“经纪公司”,却都是艺人管理公司t与经纪公司的综合体。其原因?对艺人有绝对的把控力;肥水不流外人田,这变现的事情我自己干嘛不能干,我还得找代理?
听起来也没什么毛病,但实际操作下,很多公司都会暴露出这样的问题:它们根本没有制作艺人、推广艺人、并实现艺人商业价值变现的能力。
蔡徐坤的情况,不是个案。其矛盾点,归根结底在于:其所在的经纪公司的无能。
那几年,各家卫视都在拼综艺,一是顺应真人秀的潮流,二是想着节目把艺人推火了之后,只要把经纪约给拿在手里,还能继续收割流量。凭着卫视的硬资源,这些节目多多少少都还有一点儿声量,
可前面也说了,节目之后,紧跟着的经纪公司,这些流量,你能接得住吗?
中国的娱乐行业是一个很畸形的行业。对于幕后工作人员来说,工作时长长,薪资低(相对互联网行业及明星所获得的报酬),但要能在其中发光,得要有很强的执行力,敏锐的判断力,以及不可或缺的创想力。总的来说,就是期望你不吃草却会自己产奶。人才的匮乏及大地制约了行业发展,资本的深不可测就更不用说了。尤其是在真人秀基础上延伸的经纪公司,变成皮包公司是分分钟的事。
蔡徐坤的情况即经纪公司不作为,导致了与艺人越走越远。艺人最后提出解约,闹到法院,并随后靠着自己的实力,以个人练习生的身份,在另一档节目里成为全网爆款,合约问题也从原本的小范围核心饭圈拓展至大众娱乐视野。
扫了一下,网上讨论的几个点:
1,天价违约金问题。
网传3.2亿违约金,主要其实是根据下面这一条:
13.5 鉴于乙方培养和推介甲方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甲方进一步同意,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将始终委托乙方担任其全球独家经纪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甲方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则每提前一年解除(不足一年部分按照一年计算),需向乙方支付提前解约赔偿金每年叁佰万元人民币。
违约金这玩意,其实并不是拍脑袋去定的。通常我们都会有这么一个估算的方法,即前期公司投入+后期变现可预估的收益。目前国内的这种案子很多,具体判罚的时候,除了会参考合同里的约定,更重要的是双方进行举证,看到底投入产出的情况如何。因我没有看到合约中间商务条款的部分,对于经纪公司所承若给予蔡徐坤的包装资源会怎样,若是蔡徐坤的律师,则一定是会按照这部分条款逐条加以取证说明,公司未履行到位,即公司的投入并没有达到约定标准。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保护蔡徐坤的有理主张。至于经纪公司部分,将会努力地证明自己是干了事儿的,且在此前已经帮助蔡徐坤创造了多少价值,而这事儿会对他们损失多少价值。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都不会判得这么高。
针对违约金这一数额法务表示,写一个一口价,比如一个亿的违约金,虽然白纸黑字是这么写的,但是在法庭上这样巨大的数额是得不到支撑的。最好的办法是,写一个比较保底的违约金,比如2000万,表示这是对艺人的投入,同时按照一个估算的方法,以合约尚存的年限预估收益写上,看哪项的金额更高。如果这艺人能出来,每个月能挣个100万,合约还有5年,艺人还剩下4年的时候就想着解约,那么按照4800万的赔付金额给他去提就好。如果艺人没有出来,那至少也能收回成本2000万。
所以,若蔡徐坤的情况是非常典型的公司不作为的话,那么这场官司,是怎么打怎么赢的。只需要对公司的栽培的金额进行补偿就是,但目前因为《偶像练习生》所积攒的商业价值,不会被列入法院考虑的范畴。
因为现在蔡徐坤强大的变现能力,跟经纪公司直接关系不大。
2,签约时未成年问题。
很简单,监护人代为签署同样具备法律效益。像国内很多女团的,团员年纪只会更小,她们公演时严格来说也要求其监护人在场,表示这一公开表演是得到监护人许可的。
从艺人的角度来说,我认为,商业社会,合约精神很重要。虽然我们明知道这份合约是大甲方的合约,但对于缺乏资源且急需资源的艺人来说,这种不对等是普遍存在的。若经纪公司能尽心尽力为艺人服务,本着一荣俱荣的心态,我觉得没啥问题。但若是上至老板只想着投机、下至工作人员只想着混日子,对于艺人来说,则是毁灭性的。你也许明年后年就跑去做煤矿生意,底下的人也就换个工打打,可艺人咧?这虚耗的青春咋办啊?
至于为了追求更好的发展,付出高昂的代价和原公司解约,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掂量和取舍的问题。如当时闹得沸沸扬扬的韩庚解约案,反正当事人冷暖自知。后来鹿晗、吴亦凡相继离开他们的经济公司在漫长的调解后,获得了日韩之外的自主经营演艺活动的权利,与原经纪公司的分成一直存续至2022年,可能有的粉丝还心存芥蒂,但我依然觉得这是内地娱乐行业热钱涌入且飞速崛起的大环境下,传统造星工厂已无法通过团体的资源配置去满足头部艺人的需求,这是必定会发生的事。这也催生了张艺兴的归国自组工作室,公司给与了区别以往的放行条。因为他们也知道,拦,是根本拦不住的。还不如成全这个善良的sheep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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