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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签的是卖身契? 明星经纪合约大解密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5/5 9:23:26 人气:3417

  导语:不管一个明星有多火,有多少粉丝愿意为他们尖叫,最终还是必须照合同办事,基于合约内容的纠纷于是成为了最常见的解约理由。经纪公司和艺人就像是伯乐和千里马的关系,那为什么会产生纠纷,相爱想杀呢?

  

艺人签的是卖身契? 明星经纪合约大解密

  特邀周俊武先生,做了【艺人签的是卖身契?明星经纪合约大解密】的主题讲座,为大家深度解析了经纪公司和艺人背后隐藏的爱恨情仇。

  周俊武先生,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化部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委员会主任,九三学社北京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任2014年APEC会议法律顾问团负责人。从事知识产权及文化娱乐领域法律业务二十余年,担任国内多位知名流行音乐人和影视明星的法律顾问,以及多家电视台、演艺经纪公司、影视公司的法律顾问。

  什么是演艺经纪合同

  1主要内容

  (1)演艺工作的独家代理

  (2)收入分配比例

  (3)包装、宣传、投入

  演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公开登台(包括但不限于演唱或演奏);音乐作品的制作发行(包括但不限于演唱、制作、编曲)、宣传;电视、电影演出;剪彩及公益或商场公开活动的参与;广告形象代言;舞台表演;演唱会演出;电视、电影及广告歌曲配唱;音乐词、曲及文学创作;商业赞助;数字发行;相关艺人姓名及形象和商业开发等权利。

  2种类

  (1)影视演员经纪合同

  (2)歌手经纪合同

  3歌手经纪合同内容构成

  (1)经纪约: 对歌手的演出、广告代言等商业活动的经纪和代理事项,以及演出收入的分配比例(最重要);

  (2)唱片约:歌手灌制唱片和歌曲的数量,录制唱片的资金投入,双方版税的分配比例与支付,唱片的版权的归属;

  (3)词曲约:对歌手在合约有效期间创作的音乐作品的词曲的版权的归属及代理 。

  实践中,大部分签全约,也有的分签几家公司。

  演艺经纪合同的三大特色条款

  (1)超长的合同期限

  (2)巨额的解约赔偿金

  (3)独特的优先续约权

  经纪公司管束艺人的两招:

  1第一招:雪藏

  • 不接演出

  • 不接广告

  • 不宣传推广

  2第二招:封杀

  实施封杀措施的法律保障:

  • 香港和台湾都有保障封杀措施有效实施的司法保全制度。

  • 大陆以前没有,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相关制度。

  

艺人签的是卖身契? 明星经纪合约大解密

  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

  观点A

  经纪合同为委托合同,任何一方有权随时解除

  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特征条款:

  (1)受托接洽演出、代言

  (2)受托收取报酬

  (3)受托知识产权再许可

  (4)受托维权

  (5)收取佣金

  少数非委托合同特征条款

  (1)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

  (2)艺人需接受公司管理等

  附随条款,不能颠覆委托合同的性质。

  委托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法源: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观点B

  演艺经纪合同为混合性合同,不能任意解除

  司法实践的趋势:

  从早期的一概认定为单纯的“委托合同”,向带有人身性质的“混合性合同”转变。

  两大男神的解约案解析

  • 2013年窦骁与新画面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案

  • 2013年林更新与上海唐人影视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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