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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9/1 15:19:47 人气:4608

演艺经纪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较为广泛,往往含有多个有名合同或者无名合同的要素.演艺经纪合同是经纪公司和艺人关于发展未来演艺事业的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经纪公司对演艺人员享有独家经纪权,全权负责艺人在全球范围内的包括电影、电视演出,舞台、现场表演在内的所有演艺事业,全权代表其对外洽谈、安排及策划,以及经纪报酬的分成方式及支付方式,属于委托合同内容.





  其次,对于其中有关词曲音乐著作权属归属的约定,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畴.此外,对于合同中对艺人的人身自由、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进行一系列限制的约束的条款,这部分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演艺经纪合同作出明确定性的规定,演艺经纪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有名合同,而是一种无名合同.演艺经纪合同中包含了经纪(委托)、劳动、著作权等多种法律关系,应属于混合合同.


  如上述分析,实务中,通常将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混合合同.因此,艺人不得单方行使解除权.演艺经纪合同中有经纪(委托)、劳动、著作权等多种内容,而非仅是委托行纪关系,合同双方都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有三种方式:申请合同无效;申请合同撤销;主张解除合同.由于《合同法》中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非常严格,申请合同无效非常难,司法实践中认定演艺经纪合同无效的案例几乎没有.


  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行使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应当自签订合同后一年内行使,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通常等艺人真正红火了有资本提出解除合同的时候已经超过了一年期限,因此艺人以显失公平等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也是非常困难的.主张解除合同需要依据双方合意或者相关法律规定.